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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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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2. 2.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人數: - 委員人數介於十三人至十七人之間。 2. 委員組成: - 由以下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 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 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代表:一人至二人。 - 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3. 委員待遇: - 前述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http://www.aec.gov.tw/law/show-7.aspx?id=98d48e75-3e53-4a57-9bae-746be31a62a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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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