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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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下列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一、本會四人至五人。 二、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四人至五人。 三、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一人至二人。 四、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 2.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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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人數: - 委員人數介於十三人至十七人之間。 2. 委員組成: - 由以下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 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代表:四人至五人。 - 發生核子事故所在地地方政府代表:一人至二人。 - 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3. 委員待遇: - 前述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http://www.aec.gov.tw/law/show-7.aspx?id=98d48e75-3e53-4a57-9bae-746be31a62a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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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