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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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五、前四款調查、評估及建議報告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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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該委員會的任務包括五個方面: 1. 核子事故的認定及其原因的調查。 2. 核子損害的調查和評估。 3. 對核子事故的賠償、救濟和善後措施提出建議。 4. 對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提出建議。 5. 製作涉及前四項調查、評估和建議的報告。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針對核子事故進行調查、評估和提出相應的建議。特別是在核子損害和事故賠償等方面,該委員會有責任提供相關的資訊和建議。這項法規的設置有助於確保核能設施的安全性,並提供相應的措施以應對核子事故的影響。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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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