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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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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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是從公布日起生效。這項辦法主要用於設置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和認可從事醫療放射線工作的人員的資格。根據該辦法,從事放射線業務的醫師需要經過資格審查,並且只有在醫學中心的情況下才能從事放射線腫瘤業務。這項辦法通過的目的是確保從事醫療放射線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然而,沒有具體的案例或引用的資料與此條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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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