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委會) 暨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 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設置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4.17
廢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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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遴聘國內外專家、學者及各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擔任。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一人,由衛生署副署長兼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委員擔任。
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牙醫師得免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之認可。
二、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三、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四、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特種考試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審查事項,遇有疑義時,得指定委員先行研究,必要時並得發還原送請審查單位詳核後,再行送審。
本委員會應將審查決議事項,通知原送請審查單位。
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原委會或衛生署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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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4.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