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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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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牙醫師得免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之認可。 二、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三、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檢覈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四、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特種考試者接受訓練及從事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之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任務,包括審查醫師、牙醫師是否需要接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以及審查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是否需要接受訓練及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具體而言,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和牙醫師可以免除接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的要求。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需要通過考試或檢覈並具備相應的訓練和工作經驗。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醫用放射線技術士也需要接受訓練和具有相應的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醫用放射線技術士特種考試需要通過相應的訓練和具有醫用放射線工作經驗。以上規定針對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提供了具體的指引。 參考資料如下: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的法律規定,對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該網站提供了有關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相關資訊和相關法令的解釋。

  • 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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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審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醫師、牙醫師得免受醫用游離輻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