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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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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該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在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下才能做出決議。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的決策。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室,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https://www2.mohw.gov.tw/dl-13126-79dbb05a-f9d9-49b8-aa37-23f5860951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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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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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