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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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二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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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該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會議。每次會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在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下才能做出決議。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的決策。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室,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https://www2.mohw.gov.tw/dl-13126-79dbb05a-f9d9-49b8-aa37-23f5860951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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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