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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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一人,由衛生署副署長兼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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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本委員會設有召集委員和副召集委員。召集委員由原委會秘書長兼任,副召集委員由衛生署副署長兼任。在委員會開會時,召集委員擔任主席,若召集委員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尚不清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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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