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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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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原委會或衛生署職員中指派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該委員會應該設置秘書一人和幹事一至二人。這些職位的人員應該由原委員會或衛生署的職員中指派兼任。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委員會的運作順利,並且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完成委員會的職責。無法提供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舉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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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原委會或衛生署職員中指派兼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