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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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原委會或衛生署職員中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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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該委員會應該設置秘書一人和幹事一至二人。這些職位的人員應該由原委員會或衛生署的職員中指派兼任。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委員會的運作順利,並且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完成委員會的職責。無法提供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舉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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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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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