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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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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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會在行文上不對外,即不對外發出文件。在結案後,本委員會的決議事項需要經過本局局長的核定後,方可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名義行事。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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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