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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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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會在行文上不對外,即不對外發出文件。在結案後,本委員會的決議事項需要經過本局局長的核定後,方可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名義行事。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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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