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2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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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1.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