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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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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需設置一名主任委員,由該局局長兼任。此外,該委員會需有二十一至二十九名委員,任期為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另外,在委員任命方面,必須確保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是男性或女性。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第 13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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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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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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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