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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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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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需設置一名主任委員,由該局局長兼任。此外,該委員會需有二十一至二十九名委員,任期為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另外,在委員任命方面,必須確保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是男性或女性。 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修正)第 136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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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