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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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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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主要負責處理著作權法第82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所規定之事項。這意味著該委員會負責審議和調解相關著作權法規中所涉及的案件。由於這個問題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舉例解釋。
- 著作權名詞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82 條條文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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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