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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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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主要負責處理著作權法第82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0條第5項所規定之事項。這意味著該委員會負責審議和調解相關著作權法規中所涉及的案件。由於這個問題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舉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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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