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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2.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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