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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8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
  2.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3.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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