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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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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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的人員,而這些人員都是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的。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此規定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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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