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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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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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是關於會議主席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這表示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可以委任其他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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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