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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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該規程包含以下幾個重點: 1. 審議事項的決議:全體委員應該有2分之1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後,才能夠進行決議。這個規定適用於本會辦理審議相關的事項。 2. 諮詢事項的決議:全體委員需要有3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後,才能夠進行決議。然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的諮詢事項,有額外的規定。根據個案情況,本會可以指定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諮詢小組,並且只需要小組委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 3. 委員出席:委員在委員會議上應該親自出席。然而,如果有委員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且代表的出席也列入會議的出席人數計算,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4. 爭議調解事項:本會辦理爭議的調解事項,應該按照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法規
- 審酌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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