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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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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2. 2.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由本會視個案實際情況,審酌著作權利用市場之範圍及其授權秩序之影響後,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諮詢小組,由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3. 3.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4. 4.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該規程包含以下幾個重點: 1. 審議事項的決議:全體委員應該有2分之1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後,才能夠進行決議。這個規定適用於本會辦理審議相關的事項。 2. 諮詢事項的決議:全體委員需要有3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後,才能夠進行決議。然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的諮詢事項,有額外的規定。根據個案情況,本會可以指定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諮詢小組,並且只需要小組委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才能夠進行決議。 3. 委員出席:委員在委員會議上應該親自出席。然而,如果有委員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且代表的出席也列入會議的出席人數計算,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4. 爭議調解事項:本會辦理爭議的調解事項,應該按照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法規
  • 審酌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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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辦理諮詢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