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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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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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智慧財產局設有政風室,主任職位的職務層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政風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依照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現行的最新版本為2017年修訂的版本。根據該條例的內容,政風室的主任職位應具備相對應的職務等級,並且在內部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例如,如果某政風室的主任職位屬於薦任第九職等的職務,則該政風室內可能派遣一名薦任第九職等的工作人員擔任相關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政風室之編制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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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015 制定)
政風室之編制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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