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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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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智慧財產局設有政風室,主任職位的職務層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政風室負責處理相關的政風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依照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現行的最新版本為2017年修訂的版本。根據該條例的內容,政風室的主任職位應具備相對應的職務等級,並且在內部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例如,如果某政風室的主任職位屬於薦任第九職等的職務,則該政風室內可能派遣一名薦任第九職等的工作人員擔任相關職務。

立法沿革 1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政風室之編制及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015 制定)

政風室之編制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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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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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