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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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局設立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和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6條和著作權法第82條所指定的事項。這意味著這兩個委員會負責對相應的法律事項進行審議和調解。 根據最新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些法條的應用。例如,在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6條中,該委員會可能會參與對某個涉及電路布局權的案件進行鑑定和調解。在著作權法第82條中,該委員會可能會審議和調解某個涉及著作權的案件。這些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將根據相應法規和組織條例的規定進行任命和聘任。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5 制定)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設置及其組成。
- 鑑定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82 條條文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6 條條文
(0871015 制定)
明定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設置及其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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