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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6 條

  1. 1.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2. 2.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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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6條的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設立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與電路布局權有關的鑑定、爭端調解和特許實施等事務。至於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確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成立鑑定暨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相關事務,具體的設置辦法則需要參考相關的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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