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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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6條的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設立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與電路布局權有關的鑑定、爭端調解和特許實施等事務。至於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確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成立鑑定暨調解委員會來處理相關事務,具體的設置辦法則需要參考相關的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電路布局權涉及專業知識,未必為一般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職員所得瞭解,故必要時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對於有關電路布局權所發生之爭端,或法院囑託鑑定案件予以調解或提供諮詢意見,就是否具有特許實施之事由,亦得由委員會憑專業知識加以判斷。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713 制定)
因電路布局權涉及專業知識,未必為一般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職員所得瞭解,故必要時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對於有關電路布局權所發生之爭端,或法院囑託鑑定案件予以調解或提供諮詢意見,就是否具有特許實施之事由,亦得由委員會憑專業知識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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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