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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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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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知,目前台灣沒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因此無法提供關於第37條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立法理由本條賦予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保存檔案以及電子化作業之法規依據。為紙本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之永久保存,並因應無紙化管理之趨勢,爰參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予以明文。
- 惟名詞
(0840713 制定)
本條賦予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保存檔案以及電子化作業之法規依據。為紙本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之永久保存,並因應無紙化管理之趨勢,爰參酌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予以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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