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6.1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積體電路:將電晶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電路布局:指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三、散布:指買賣、授權、轉讓或為買賣、授權、轉讓而陳列。
四、商業利用:指為商業目的公開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五、複製:以光學、電子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六、還原工程:經分析、評估積體電路而得知其原電子電路圖或功能圖,並據以設計功能相容之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外國人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就其電路布局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有相互保護電路布局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經濟部核准保護電路布局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電路布局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
二、首次商業利用發生於中華民國管轄境內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國民,在相同之情形下,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第二章 登記之申請
- 電路布局之創作人或其繼受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電路布局得申請登記。
- 前項創作人或繼受人為數人時,應共同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 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
-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
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第三章 電路布局權
- 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
- 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權期間為十年,自左列二款中較早發生者起算:
一、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日。
二、首次商業利用之日。
電路布局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以電路布局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利用電路布局。
-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 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之。
-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電路布局權再取得實施權。
-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電路布局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之。
- 特許實施權,除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 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 電路布局權人未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承諾,不得拋棄電路布局權。
- 電路布局權之拋棄,不得部分為之。
- 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符合本法規定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
- 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同。
第四章 侵害之救濟
第二十九條之被侵害人,得請求銷燬侵害電路布局權之積體電路及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法院為處理電路布局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章 附則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全文共 4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6.1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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