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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