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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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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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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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為左列各款行為之權利: 一、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 二、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電路布局權人之專有排他權。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電路布局權人專有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及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的權利。蓋電路布局之利用,最主要為依據電路布局設計製造成積體電路再予販售,因此為確實保障電路布局權人之專有排他權,各國之電路布局保護法均賦與電路布局權人複製、輸入及散布之權利。 三、另第一款之複製包括紙上之複印、照相、製成光罩、電腦磁帶資料之拷貝或依電路布局圖樣製造成三度空間之積體電路。其複製之方法,依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除利用光學、電子等現有半導體製程方法,亦概括包括其他任何方法,以便將日後新發展之積體電路複製方式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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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明定電路布局權人之專有排他權。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電路布局權人專有複製電路布局之一部或全部及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的權利。蓋電路布局之利用,最主要為依據電路布局設計製造成積體電路再予販售,因此為確實保障電路布局權人之專有排他權,各國之電路布局保護法均賦與電路布局權人複製、輸入及散布之權利。 三、另第一款之複製包括紙上之複印、照相、製成光罩、電腦磁帶資料之拷貝或依電路布局圖樣製造成三度空間之積體電路。其複製之方法,依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除利用光學、電子等現有半導體製程方法,亦概括包括其他任何方法,以便將日後新發展之積體電路複製方式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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