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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6 條

  1. 1.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2. 2.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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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6條,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這表示只有當電路布局在整體上具有創新性且不屬於平凡、普通或習知的設計時,才會受到保護。如果電路布局只是使用了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的元件或連接線路,則不符合保護的要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電路布局是使用市面上常見的普通元件和連接線路所設計,並沒有顯示出創新性或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根據法條的規定,這種電路布局不會受到保護,因為它不符合第16條的要件。然而,如果有一個電路布局在創造時具有獨特的設計和創新的元件組合,並且對於積體電路產業和電路布局設計者來說不屬平凡、普通或習知,那麼該電路布局就符合保護的要件,並且可以受到保護。 資料來源: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R.O.C. Law & Regulations Database (2018 Editio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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