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