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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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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路布局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
  2. 2.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電路布局未經登記,則無法主張該法的保護。 2. 如果電路布局已經登記,則應該發給登記證書。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5條的規定,只有已經登記的電路布局才能主張這部法律的保護。登記後,將會發給登記證書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5條)

立法沿革 1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   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名詞
(08407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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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電路布局非經登記,不得主張本法之保護。電路布局經登記者,應發給登記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