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14

快速跳轉
  1. 1.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2. 2.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 3.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對於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時有不合法定程式的申請人,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則應不受理。然而,若在處分前補正,則仍應受理。 該法第14條第2項指出,如果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間,則在原因消滅後的30天內,可以以書面解釋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若延誤的法定期間已超過一年,則不在此限。 另外,根據該法第14條第3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時,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4條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或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者,應不受理。但延誤指定期間或不依限納費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權申請、變更、讓與、繼承、授權、質權設定等登記及其他程序,因不合規定,經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不依限納費,其申請行為應不受理,以免申請行為合法與否久懸不決,影響權利之安定。惟指定期間僅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可視情況延長或縮短,因此若在為不受理處分前補正者,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仍應予受理,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   二、延誤法定期間如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者,則應予以除外,以免有失公允。故本條明定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延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則不能申請回復原狀,以免延宕過久。

(0910517 修正)

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立法理由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之程式,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所指定期間內補正相關文件,屆期未補正,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應不予受理之規定,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故移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定;又第十二條規定以規費繳納及文件備齊之日為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是以繳納費用亦為程式要件之一,故不依限納費,不另明文規定。

  • 法定期間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權申請、變更、讓與、繼承、授權、質權設定等登記及其他程序,因不合規定,經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不依限納費,其申請行為應不受理,以免申請行為合法與否久懸不決,影響權利之安定。惟指定期間僅行政機關所為之裁量,可視情況延長或縮短,因此若在為不受理處分前補正者,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仍應予受理,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   二、延誤法定期間如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者,則應予以除外,以免有失公允。故本條明定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延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則不能申請回復原狀,以免延宕過久。

(0910517 修正)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之程式,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所指定期間內補正相關文件,屆期未補正,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應不予受理之規定,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故移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定;又第十二條規定以規費繳納及文件備齊之日為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是以繳納費用亦為程式要件之一,故不依限納費,不另明文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