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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4 條

  1. 1.凡申請人為有關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2. 2.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延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 3.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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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對於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其他程序時有不合法定程式的申請人,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則應不受理。然而,若在處分前補正,則仍應受理。 該法第14條第2項指出,如果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間,則在原因消滅後的30天內,可以以書面解釋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若延誤的法定期間已超過一年,則不在此限。 另外,根據該法第14條第3項的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時,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4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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