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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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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3條的問題。

立法沿革 1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不得申請登記之期間。按電路布局創作為高科技產品,具有市場先機性,鼓勵創作登記,可維護經濟利益。另權衡其他企業者之競爭公平,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本法申請登記者,即為公眾資產,不得再為登記申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此舉不僅使登記制度圓滑運用,檢索正確,更可防患糾紛於未然,維護交易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本條明定不得申請登記之期間。按電路布局創作為高科技產品,具有市場先機性,鼓勵創作登記,可維護經濟利益。另權衡其他企業者之競爭公平,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本法申請登記者,即為公眾資產,不得再為登記申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此舉不僅使登記制度圓滑運用,檢索正確,更可防患糾紛於未然,維護交易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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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