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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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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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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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首次商業利用後逾二年者,不得申請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不得申請登記之期間。按電路布局創作為高科技產品,具有市場先機性,鼓勵創作登記,可維護經濟利益。另權衡其他企業者之競爭公平,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本法申請登記者,即為公眾資產,不得再為登記申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此舉不僅使登記制度圓滑運用,檢索正確,更可防患糾紛於未然,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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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713 制定)
本條明定不得申請登記之期間。按電路布局創作為高科技產品,具有市場先機性,鼓勵創作登記,可維護經濟利益。另權衡其他企業者之競爭公平,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本法申請登記者,即為公眾資產,不得再為登記申請,任何人可自由利用。此舉不僅使登記制度圓滑運用,檢索正確,更可防患糾紛於未然,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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