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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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2 條中規定,申請電路布局登記需要在規費繳納並且所需文件齊備的情況下,以該日為申請日。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中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在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時,需要繳納相應的規費,並準備齊備相關的文件。申請日即為規費繳納並且文件齊備的日期。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以規費繳納及第十條所規定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申請日。 二、申請日除關係電路布局是否得申請登記,亦關係電路布局權期間之起算。例如第十三條規定,電路布局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法申請登記,即不得再申請登記;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電路布局權期間自首次商業利用日起不得逾十年,因此申請日之確定,極為重要,爰於本條明定。
- 規費名詞
- 第十條條文
(0840713 制定)
一、本條明定申請日。 二、申請日除關係電路布局是否得申請登記,亦關係電路布局權期間之起算。例如第十三條規定,電路布局為首次商業利用後二年內未依本法申請登記,或於創作後五年內未為商業利用或未依法申請登記,即不得再申請登記;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電路布局權期間自首次商業利用日起不得逾十年,因此申請日之確定,極為重要,爰於本條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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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