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1 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稱及創作日。 四、申請日前曾商業利用者,其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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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書需要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姓名、國籍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則需提供法人的名稱、事務所和代表人的姓名。 2. 創作人的姓名、國籍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則需提供法人的名稱、事務所和代表人的姓名。 3. 創作的名稱和創作日期。 4. 如果在申請日之前已經有商業利用該創作,則需提供首次商業利用的年、月、日。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一份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提供一個範例,但在提供該範例之前需要指出並沒有直接引用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1條的具體資訊。因此,在這個特定情境下找到直接引用到第11條的具體案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搜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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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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