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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2.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3.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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