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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0 條

  1. 1.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2. 2.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3. 3.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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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0條規定了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所需備具的文件和資料。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時需要提供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並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交。如果申請涉及已經商業利用並且有積體電路成品存在的情況,則應該一併檢附該成品。而如果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的秘密,申請人可以提交書面申請,以其他資料替代上述文件。另外,如果是受讓人或繼承人提出申請,則需要提供創作人的姓名並檢附相應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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