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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第 36 條
  1.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2.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第 38 條

依本法所為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 4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1.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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