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依本法所為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