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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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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電路布局權不及於以下情形: (一) 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進行分析或評估他人的電路布局並複製。 例如,一位研究人員為了分析某公司的電路布局是否有特殊之處,而複製了該電路布局。 (二) 依據前一項的分析或評估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所規定的電路布局或據此製成積體電路。 例如,一位工程師根據對某公司的電路布局進行評估後,設計出符合法規要求的新的電路布局,並且製造了相應的積體電路。 (三) 合法複製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將其合法擁有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進行輸入或散布。 例如,某公司擁有一個經過合法複製的電路布局,他們可以將這個電路布局輸入到其他積體電路中或者將其散布給其他人使用。 (四) 如果一個積體電路的所有人,不知道該積體電路是侵犯了他人的電路布局權,並且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輸入或散布了這個非法製造的積體電路。 例如,某人以為他所擁有的積體電路是合法的,並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輸入或散布出去。 (五) 第三人以自己的創作而得到相同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例如,一位工程師不經過其他人的電路布局,自己創作了一個和其他人相同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立法沿革 1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排除電路布局權效力之情形。由於以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對於他人之電路布局加以分析、評估,乃促進電路布局設計技術提升最佳途徑之一;又在研究、分析階段,對於被研究電路布局之權利人尚未構成商業競爭,各國均明文允許,爰於第一款明定。   二、第二款係對半導體產業所謂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予以合法化,還原工程是指分析、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予以改良後,再製造與其功能相容之晶片,以便在市場上競爭。其所以得到業界之認許,是因為進行還原工程亦需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與時間分析評估,非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研究成果;且還原工程進行之過程中必留下許多研究、分析紀錄,如工作日誌、研究分析計劃、邏輯電路圖、測試紀錄、金錢花費等紙上紀錄。而仿冒與抄襲通常只是將積體電路層層除去後照相複製,並未投入相當之人力、時間及財力,了解被仿冒電路布局設計之原理,與還原工程殊不相同。   三、第三款明定第一次銷售原則之合法性。合法取得電路布局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人所複製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者,將來再繼續散布、輸入時,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先取得電路布局權人之同意,如此顯然嚴重妨礙積體電路之流通。爰參考WIPO積體電路保護條約第六條第五項、美國晶片保護法第九0六條(b)項及日本電路布局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明文承認學理上之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或稱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四、第四款明定善意取得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得輸入或散布其所持有之積體電路。倘取得人不知其所取得之晶片為仿冒,使其負侵害之責實有過苛,因此仿各國立法例,對於此種情形排除在侵害行為之外。然嗣後取得人經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或散布其所取得之積體電路者,則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給付相當於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五、電路布局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倘有自行研究發展出與之相同之電路布局,因其係由本身智慧所研發,並非抄襲或仿冒,自不屬侵害行為,爰於第五款明定。

  • 第十六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本條明定排除電路布局權效力之情形。由於以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對於他人之電路布局加以分析、評估,乃促進電路布局設計技術提升最佳途徑之一;又在研究、分析階段,對於被研究電路布局之權利人尚未構成商業競爭,各國均明文允許,爰於第一款明定。   二、第二款係對半導體產業所謂之「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予以合法化,還原工程是指分析、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予以改良後,再製造與其功能相容之晶片,以便在市場上競爭。其所以得到業界之認許,是因為進行還原工程亦需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與時間分析評估,非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研究成果;且還原工程進行之過程中必留下許多研究、分析紀錄,如工作日誌、研究分析計劃、邏輯電路圖、測試紀錄、金錢花費等紙上紀錄。而仿冒與抄襲通常只是將積體電路層層除去後照相複製,並未投入相當之人力、時間及財力,了解被仿冒電路布局設計之原理,與還原工程殊不相同。   三、第三款明定第一次銷售原則之合法性。合法取得電路布局權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人所複製的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者,將來再繼續散布、輸入時,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先取得電路布局權人之同意,如此顯然嚴重妨礙積體電路之流通。爰參考WIPO積體電路保護條約第六條第五項、美國晶片保護法第九0六條(b)項及日本電路布局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明文承認學理上之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或稱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四、第四款明定善意取得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得輸入或散布其所持有之積體電路。倘取得人不知其所取得之晶片為仿冒,使其負侵害之責實有過苛,因此仿各國立法例,對於此種情形排除在侵害行為之外。然嗣後取得人經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或散布其所取得之積體電路者,則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給付相當於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五、電路布局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倘有自行研究發展出與之相同之電路布局,因其係由本身智慧所研發,並非抄襲或仿冒,自不屬侵害行為,爰於第五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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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