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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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