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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2 條

第二十九條之被侵害人,得請求銷燬侵害電路布局權之積體電路及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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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2條,當被侵害人的電路布局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銷燬侵害的積體電路,並且可以要求將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登載於新聞紙上。這些費用應由敗訴人負擔。根據解釋,該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積體電路設計者的權益,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侵害其設計的行為。如果被侵害人成功擁有侵權行為的判決書,他可以選擇將判決書登載於新聞紙上,以公開揭露侵權行為,並且由法院判決敗訴的一方負擔相關費用。現行力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是於2009年通過的,可以參考臺灣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法(2010年) 。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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