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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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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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3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對於與該法規有關的事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並且並未限制於已獲得認可的法人或團體。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法採互惠原則,外國人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得申請登記為電路布局權人,並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而既賦予電路布局權,倘不同時賦予訴權,則對權利之保護顯然不足,爰參考商標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且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 法人名詞
(0840713 制定)
本條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法採互惠原則,外國人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得申請登記為電路布局權人,並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而既賦予電路布局權,倘不同時賦予訴權,則對權利之保護顯然不足,爰參考商標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且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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