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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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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3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對於與該法規有關的事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並且並未限制於已獲得認可的法人或團體。

立法沿革 1

(0840713 制定)

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法採互惠原則,外國人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得申請登記為電路布局權人,並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而既賦予電路布局權,倘不同時賦予訴權,則對權利之保護顯然不足,爰參考商標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且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 法人名詞
(0840713 制定)

本條明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法採互惠原則,外國人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得申請登記為電路布局權人,並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而既賦予電路布局權,倘不同時賦予訴權,則對權利之保護顯然不足,爰參考商標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法提起民事訴訟,且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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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3 條規定:「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