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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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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善意取得之積體電路者,電路布局權人得向其請求相當於電路布局通常利用可收取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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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及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1 條",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0840713 制定)

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善意取得之積體電路者,電路布局權人得向其請求相當於電路布局通常利用可收取權利金之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一、積體電路所有人,輸入或散布含有非法製造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原係侵害電路布局權之行為。但因所有人於取得積體電路時,不知該積體電路之輸入或散 布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且是否構成侵害,自積體電路外觀不易加以辨識,如令其負賠償責任,恐過於嚴苛,故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將此種情形排除於侵害行為之外。惟該所有人知悉其積體電路含有非法製造電路布局之事實後,倘仍得以無限制地繼續輸入或散布,顯有害於權利人之權益。或謂權利人可向產製該含有非法電路布局積體電路之人,即最上游製造者,請求賠償,然而最上游製造者或不在國內,或不知為何人,甚或無資力,如此對權利人之保護實為不足。是以各國立法例均規定,該所有人受通知後,應支付權利金或相當於權利金之損害賠償,始得繼續輸入或散布。再者,權利人依本條規定向所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後,該所有人復依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等相關規定向其前手或製造者請求賠償,原係權利行使之正當程序,方符法制。   二、前已述及所有人就所取得之積體電路是否含有非法製造之電路布局,自積體電路外觀不易加以辨識。為兼顧其權益,爰參酌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電路布局權人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有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始可對該所有人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或散布之行為依本條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八條第四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積體電路所有人,輸入或散布含有非法製造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原係侵害電路布局權之行為。但因所有人於取得積體電路時,不知該積體電路之輸入或散 布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且是否構成侵害,自積體電路外觀不易加以辨識,如令其負賠償責任,恐過於嚴苛,故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將此種情形排除於侵害行為之外。惟該所有人知悉其積體電路含有非法製造電路布局之事實後,倘仍得以無限制地繼續輸入或散布,顯有害於權利人之權益。或謂權利人可向產製該含有非法電路布局積體電路之人,即最上游製造者,請求賠償,然而最上游製造者或不在國內,或不知為何人,甚或無資力,如此對權利人之保護實為不足。是以各國立法例均規定,該所有人受通知後,應支付權利金或相當於權利金之損害賠償,始得繼續輸入或散布。再者,權利人依本條規定向所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後,該所有人復依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等相關規定向其前手或製造者請求賠償,原係權利行使之正當程序,方符法制。   二、前已述及所有人就所取得之積體電路是否含有非法製造之電路布局,自積體電路外觀不易加以辨識。為兼顧其權益,爰參酌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電路布局權人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有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始可對該所有人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或散布之行為依本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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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之所有人於電路布局權人以書面通知侵害之事實並檢具鑑定書後,為商業目的繼續輸入、散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