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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0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侵害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販賣該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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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0條的規定,當侵害電路布局權者被請求支付損害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三種計算損害的方式: 一、根據民法第216條的規定。但如果被侵害人無法提供證據方法來證明自己的損害,則可以根據被侵害人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去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的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如果侵害者無法提供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則可以將銷售該電路布局或含有該電路布局的積體電路的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 三、可以請求法院根據侵害情節,酌定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 作為對第30條的解釋,可以參考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條和第29條。另外,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司字第1080號判決,當被告未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可以用全部銷售收入作為被告所得利益的計算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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