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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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侵害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販賣該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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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0條的規定,當侵害電路布局權者被請求支付損害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三種計算損害的方式: 一、根據民法第216條的規定。但如果被侵害人無法提供證據方法來證明自己的損害,則可以根據被侵害人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去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的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如果侵害者無法提供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證據,則可以將銷售該電路布局或含有該電路布局的積體電路的全部收入視為所得利益。 三、可以請求法院根據侵害情節,酌定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 作為對第30條的解釋,可以參考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條和第29條。另外,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如最高法院97年司字第1080號判決,當被告未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可以用全部銷售收入作為被告所得利益的計算依據。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侵害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販賣該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及專利法第八十九條損害賠償額計算之規定。由於智慧財產權之無體性,在其損害成立後,損害賠償案例中,最困難之點即在於損害額之證明。原告為求得賠償,往往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證明損害額而造成另一次之損害。因此本條第三款提供一法定賠償額制度,權利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證明實際損害或法定賠償額。法定賠償額未規定為積體電路單價之固定倍數而採倍數上下限之規定,乃因依積體電路之複雜度有懸殊之單價,需委由法院依具體案例之侵害態樣及可罰性作符合個案公平性之判斷。 二、為避免權利人因採倍數計算賠償額而生不當得利,及促使權利人儘量依第一、二款計算其損害,本條第三款設一但書規定,限定以倍數計算之上限。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二百十六條條文
- 證據方法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一、本條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及專利法第八十九條損害賠償額計算之規定。由於智慧財產權之無體性,在其損害成立後,損害賠償案例中,最困難之點即在於損害額之證明。原告為求得賠償,往往需花費相當之人力、物力證明損害額而造成另一次之損害。因此本條第三款提供一法定賠償額制度,權利人可選擇自行舉證證明實際損害或法定賠償額。法定賠償額未規定為積體電路單價之固定倍數而採倍數上下限之規定,乃因依積體電路之複雜度有懸殊之單價,需委由法院依具體案例之侵害態樣及可罰性作符合個案公平性之判斷。 二、為避免權利人因採倍數計算賠償額而生不當得利,及促使權利人儘量依第一、二款計算其損害,本條第三款設一但書規定,限定以倍數計算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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