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9 條
- 1.電路布局權人對於侵害其電路布局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事實足證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2.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以電路布局權人經通知後而不為前項請求,且契約無相反約定者為限。
- 3.前二項規定於第三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可得而知,為商業目的輸入或散布之物品含有不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所製成之積體電路時,亦適用之。但侵害人將該積體電路與物品分離者,不在此限。
- 4.電路布局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行使前項權利時,應檢附鑑定書。
- 5.數人共同不法侵害電路布局權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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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9條的規定,對於侵害電路布局權的行為,電路布局權人有以下的權利: 1. 可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侵害。如果事實足證存在侵害的可能,則可以請求防止侵害行為的發生。 2. 專屬被授權人也可以行使上述的權利。但是,若電路布局權人事先通知對方但不請求上述的權利,且契約沒有相反的約定的情況下,則上述的權利會受到限制。 3. 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第三人明知或有足夠的事實足證可以得知的情況下,以商業目的輸入或散布含有非法複製的電路布局的積體電路製品。不過,若侵害人將該積體電路與物品分離,則不受此限制。 4. 在行使上述的權利時,電路布局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應該檢附鑑定書。 5. 若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電路布局權的情況,則連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新版本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以上為該法第29條的規定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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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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