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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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符合本法規定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
- 2.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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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8 條,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的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將該申請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且刊登於公報。而電路布局權的撤銷、消滅或拋棄也需要在電路布局權簿中予以登記。以下提供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範例:某公司申請保護其特定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且符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依法將該申請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且刊登於公報。該公司現在擁有該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相關權益,其他人需遵守此布局的保護法律規定。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為解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8 條的一種情況,實際執行時可能有其他詳細要求或程序。請在實際應用中仔細閱讀並遵守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符合本法規定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 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應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及刊登於公報之事項。 二、第一項明定符合本法規定之登記事項,應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本法規定之登記事項,例如電路布局權登記、變更登記、讓與登記、授權登記、設質登記及繼承登記等,將之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上,可供民眾查閱,並合公示目的。 三、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應載明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因涉及電路布局之存在與否,亦應載明權簿,並刊登於公報,以示周知。
- 撤銷名詞
一、本條明定應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及刊登於公報之事項。 二、第一項明定符合本法規定之登記事項,應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本法規定之登記事項,例如電路布局權登記、變更登記、讓與登記、授權登記、設質登記及繼承登記等,將之載明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上,可供民眾查閱,並合公示目的。 三、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應載明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因涉及電路布局之存在與否,亦應載明權簿,並刊登於公報,以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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