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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8 條

  1. 1.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符合本法規定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刊登於公報。
  2. 2.電路布局權之撤銷、消滅或拋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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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8 條,申請有關電路布局登記的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將該申請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且刊登於公報。而電路布局權的撤銷、消滅或拋棄也需要在電路布局權簿中予以登記。以下提供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範例:某公司申請保護其特定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且符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依法將該申請登記於電路布局權簿,並且刊登於公報。該公司現在擁有該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相關權益,其他人需遵守此布局的保護法律規定。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為解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8 條的一種情況,實際執行時可能有其他詳細要求或程序。請在實際應用中仔細閱讀並遵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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