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7 條
-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並於撤銷確定後,限期追繳登記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無電路布局權者。 二、電路布局之登記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電路布局權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 2.前項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書副本或依職權審查理由書送達電路布局權人或其代理人,限期三十日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 3.前項答辯期間,電路布局權人得先行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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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7條的內容: 1. 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根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的登記並要求追繳登記證書,如果登記證書無法追回,則需公告作廢: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沒有電路布局權的情況。 二、電路布局的登記違反了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三、電路布局權違反了第十六條的規定。 2. 在上述情況下,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該將申請書的副本或根據職權審查的理由書送達給電路布局權人或其代理人,限期三十天內回答辯詞,若超過期限沒有辯詞,則理解進行審查。 3. 在上述答辯期間,電路布局權人可以先以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展延答辯期限,但僅限一次。 資料參考: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7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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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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