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8 條
- 1.申請人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辦理電路布局有關事項,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之。
-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及辦理電路布局有關事項,應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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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8條規定了關於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和辦理相關事項的代理人的條件。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如果要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或處理相關事項,可以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的代理人來辦理。意思是申請人本人並不一定需要親自辦理,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處理。 而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的情況下,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或辦理相關事項,則必須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的代理人辦理。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就必須找到在台灣境內有住所的人擔任代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公司想要在台灣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委任一個在台灣有住所的人擔任代理人來辦理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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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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