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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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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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9條,當有兩人以上共同申請或共同擁有電路布局權時,除非約定有代表人,否則在辦理任何程序時,應由所有人共同簽署文件,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若未指定應受送達人,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將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且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參考資料: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9條 (2012.4.11) 範例:如果A、B、C三人共同申請了一個電路布局,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必須共同簽署所有相關文件,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假設他們沒有指定應受送達人,專責機關可能會選擇以A作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B和C。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申請人或電路布局權人為數人時之送達。因此時該數人之利害與共,必須合一確定,為避免分別送達發生歧異,致處分無法同時確定,爰參考專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明文,以資依據。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本條明定申請人或電路布局權人為數人時之送達。因此時該數人之利害與共,必須合一確定,為避免分別送達發生歧異,致處分無法同時確定,爰參考專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明文,以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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