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9 條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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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9條,當有兩人以上共同申請或共同擁有電路布局權時,除非約定有代表人,否則在辦理任何程序時,應由所有人共同簽署文件,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若未指定應受送達人,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將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且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參考資料: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9條 (2012.4.11) 範例:如果A、B、C三人共同申請了一個電路布局,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必須共同簽署所有相關文件,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假設他們沒有指定應受送達人,專責機關可能會選擇以A作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B和C。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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