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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或為電路布局權之共有者,除約定有代表者外,辦理一切程序時,應共同連署,並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除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外,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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