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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2. 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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