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7 條
- 1.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 2.出資聘人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 3.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實,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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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1項指出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的電路布局創作,應由其雇主申請登記,除非契約中另有約定。2項則表示,由出資者聘用他人完成的電路布局創作,適用前項的規定。而3項則規定,根據前兩項的規定,受雇人或受聘人依法享有其創作的姓名表示權。 關於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7條的考古例,可以參考《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的規定,該項規定了需要進行電路布局登記的申請程序。根據這一規定,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的電路布局創作,需由雇主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另外,參考《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意見書第3條的解釋說明,該條指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姓名表示權是指其創作者享有對其創作的姓名公開表示的權利。這意味著雇主在進行電路布局登記時,應相應地宣布或顯示受雇人或受聘人的姓名作為創作者。 總結而言,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受雇人或受聘人在職務上完成的電路布局創作須由其雇主申請登記,受雇人或受聘人享有其創作的姓名表示權。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電路布局創作者的權益和經濟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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