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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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 2.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 3.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之。
- 4.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電路布局權再取得實施權。
- 5.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電路布局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之。
- 6.特許實施權,除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 7.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 8.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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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了有關特許實施電路布局權的內容。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特許實施電路布局權是指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根據申請,特許某一人實施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此外,如果電路布局權人存在不公平競爭的情況,經過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確定,即使沒有前一項所述情況,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也可以根據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在收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並限期三個月內答辯,超過期限不答辯的,可以直接處理。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其他人對同一電路布局權再獲得實施權。特許實施權人應給予電路布局權人適當的補償金,如果有爭議,則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補償金的數額。 特許實施權除了與特許實施相關的營業同時一起轉移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當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的特許實施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如果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的目的,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可以根據特許實施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參考資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電路布局權。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電路布局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之。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電路布局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電路布局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權,除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移轉外,不得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 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舉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 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立法宗旨在於保障電路布局之利用,調和社會公益,以促進科技發展。若任憑電路布局權人濫用權利而造成不公平競爭,破壞交易秩序,則顯然與本法之立法初衷相違背,並且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爰參考專利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以及韓國布局設計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納入特許實施制度。 二、特許實施之條件若過於寬鬆,對於權利人將毫無保障,GATT TRIPS第三十一條(c)款,將特許實施之條件限於「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等情形,以兼顧電路布局權人權益。 三、特許實施權係一種防衛性之權利,並不能妨礙他人經電路布局權人授權實施,或因特許實施之原因仍然存在而另行取得特許實施權,爰於第四項加以明文。 四、對特許實施之期間及範圍仍以特許實施之原因存否為判斷之基準,其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以保障權利人之權益。 五、特許實施權人如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是屬不適當實施,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即得依職權或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撤銷其特許實施權,爰明定於第八項,以資周延。
- 非名詞
- 公平交易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 質權名詞
- 撤銷名詞
一、本法之立法宗旨在於保障電路布局之利用,調和社會公益,以促進科技發展。若任憑電路布局權人濫用權利而造成不公平競爭,破壞交易秩序,則顯然與本法之立法初衷相違背,並且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爰參考專利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以及韓國布局設計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納入特許實施制度。 二、特許實施之條件若過於寬鬆,對於權利人將毫無保障,GATT TRIPS第三十一條(c)款,將特許實施之條件限於「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電路布局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等情形,以兼顧電路布局權人權益。 三、特許實施權係一種防衛性之權利,並不能妨礙他人經電路布局權人授權實施,或因特許實施之原因仍然存在而另行取得特許實施權,爰於第四項加以明文。 四、對特許實施之期間及範圍仍以特許實施之原因存否為判斷之基準,其原因消滅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終止特許實施,以保障權利人之權益。 五、特許實施權人如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是屬不適當實施,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即得依職權或依電路布局權人之申請撤銷其特許實施權,爰明定於第八項,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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