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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路布局權當然消滅: 一、電路布局權期滿者,自期滿之次日消滅。 二、電路布局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國庫之日消滅。 三、法人解散者,電路布局權自依法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日消滅。 四、電路布局權人拋棄者,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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