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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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路布局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利用電路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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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3條,質權人不得利用電路布局,除非另有約定。這表示當一個電路布局權被設定為質權時,質權人無法利用該電路布局。質權人必須遵守這項法律,並不能違反該法條所規定的限制。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相關的立法文件。根據我們提供的文件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這一條法律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以電路布局權為標的而設定質權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利用電路布局。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電路布局權設質之場合,質權人無利用電路布局之權能。 二、惟當事人另基於智慧財產權之經濟價值衡量,使質權人利用電路布局,並將利用之收入抵償債務,亦無不可。故另有約定者,質權人得利用電路布局。
- 質權名詞
(0840713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電路布局權設質之場合,質權人無利用電路布局之權能。 二、惟當事人另基於智慧財產權之經濟價值衡量,使質權人利用電路布局,並將利用之收入抵償債務,亦無不可。故另有約定者,質權人得利用電路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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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