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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