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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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2條規定,欲行使電路布局權須先進行登記,否則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具體而言,當在以下情況下,應經由當事人署名並檢附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 1. 讓與電路布局權。 2. 授權他人使用電路布局權。 3. 設立、轉移、變更、消滅與電路布局權相關的質權。 此外,如果有電路布局權的繼承情況發生,則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擁有某個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權,並與B公司簽訂了合約,同意讓與該電路布局權給B公司。在此情況下,A公司必須將這一讓與行為進行登記,並提供相關的契約文件,以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只有經過登記的行為,B公司才能對抗其他善意的第三人,確立其對該電路布局權的合法性。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電路布局權之讓與、授權、設質及繼承之登記。第一項規定電路布局之讓與、授權及設質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讓與係轉讓電路布局權,授權係將電路布局權授與他人實施,設質則係於電路布局權設定質權,以擔保債權,三者均對權利影響極大,而通常電路布局的利用是一種繼續性大規模事業的經營,故對地位安定性之需求特別高,因此關於讓與、授權、設質等事項,採公示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確保交易安全。登記時,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申請換發登記證書。按繼承為法定事實,不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惟亦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使專責機關之登記正確無誤。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繼承名詞
一、本條明定電路布局權之讓與、授權、設質及繼承之登記。第一項規定電路布局之讓與、授權及設質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讓與係轉讓電路布局權,授權係將電路布局權授與他人實施,設質則係於電路布局權設定質權,以擔保債權,三者均對權利影響極大,而通常電路布局的利用是一種繼續性大規模事業的經營,故對地位安定性之需求特別高,因此關於讓與、授權、設質等事項,採公示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確保交易安全。登記時,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申請換發登記證書。按繼承為法定事實,不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惟亦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使專責機關之登記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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