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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2 條

  1. 1.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讓與。 二、授權。 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
  2. 2.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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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2條規定,欲行使電路布局權須先進行登記,否則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具體而言,當在以下情況下,應經由當事人署名並檢附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 1. 讓與電路布局權。 2. 授權他人使用電路布局權。 3. 設立、轉移、變更、消滅與電路布局權相關的質權。 此外,如果有電路布局權的繼承情況發生,則需要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擁有某個積體電路的電路布局權,並與B公司簽訂了合約,同意讓與該電路布局權給B公司。在此情況下,A公司必須將這一讓與行為進行登記,並提供相關的契約文件,以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只有經過登記的行為,B公司才能對抗其他善意的第三人,確立其對該電路布局權的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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