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21 條
- 1.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2.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 3.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 4.前項規定,於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中有死亡而無繼承人或解散後無承受人之情形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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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重要的釋義: 1. 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這表示當有多人共同擁有電路布局權時,如果其中一人要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他必須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2. 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這表示如果某個電路布局權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全部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將自己應有部分的權益轉讓、授權或設定質權。此外,其他共有人也不能無正當理由地拒絕給予同意。 3. 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這表示如果某個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放棄了自己的應有部分,那麼其應有部分將由其他共有人根據各自應有部分的比例進行分配。 4. 前項規定,於電路布局權之共有人中有死亡而無繼承人或解散後無承受人之情形者,準用之。 這表示如果在電路布局權共有人中,有人去世而沒有繼承人或在解散後沒有承受人的情況下,應適用前述規定。 以上的釋義依據是來自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1條本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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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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