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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5 條

外國人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就其電路布局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有相互保護電路布局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經濟部准保護電路布局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電路布局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 二、首次商業利用發生於中華民國管轄境內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國民,在相同之情形下,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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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外國人在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根據該法申請登記其電路布局保護: 一、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有相互保護電路布局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經濟部核准保護電路布局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電路布局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根據經濟部的相關公告,台灣與一些國家之間已經簽署了相互保護電路布局的國際條約或協定,因此符合這些條約或協定的外國人可以在台灣申請電路布局保護。 二、首次商業利用發生於中華民國管轄境內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國民,在相同之情形下,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換句話說,如果外國人首次在台灣境內商業化利用其電路布局,並且他的本國對於中華民國國民的電路布局在相同情況下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則外國人可以在台灣申請電路布局保護。 參考資料:根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的相關法規與經濟部相關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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