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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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以上的資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這意味著經濟部負責監督和執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相關事務。 2. 經濟部可以指定專門的機關來負責執行前述業務。在必要的情況下,經濟部可以將部分業務委託給相關的公益法人或團體。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假設某公司開發了一個獨特且創新的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並希望保護其智慧財產權。該公司可以向經濟部申請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專利權。經濟部將檢查申請並進行審查,以確保該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如果申請符合標準,經濟部將核准專利申請,並保護該公司對該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獨特權利。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前項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二、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之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惟因本法就權利之取得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特參考日、韓法例,明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辦理。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及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二、第二項明定電路布局之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惟因本法就權利之取得程序係採形式審查,特參考日、韓法例,明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委託相關之公益法人或團體辦理。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及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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