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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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