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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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4條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所知悉或持有的秘密不能洩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非公開性質。如果有人洩漏這些秘密,便違反了這項法條。為了保護電路布局的秘密,這項法條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相關人員設立了保密的義務。這些人不得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將所知悉或持有的秘密洩漏出去。這項法條旨在確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秘密不被揭露,保護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立法院公告106年06月27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版
(0840713 制定)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保密之義務。電路布局係創作人智慧之結晶,其申請登記旨在保障權利,防止仿冒,辦理電路布局事務之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所屬人員,自有保密之義務。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專利法第十七條予以明定。 二、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後段委託公益法人或團體者,就辦理相關事項,其所屬人員之地位,應等同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所屬人員,亦負有保密之義務。 三、至於違反保密義務所應負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悉依各該法律之規定。
- 公益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一、本條規定保密之義務。電路布局係創作人智慧之結晶,其申請登記旨在保障權利,防止仿冒,辦理電路布局事務之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所屬人員,自有保密之義務。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及專利法第十七條予以明定。 二、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後段委託公益法人或團體者,就辦理相關事項,其所屬人員之地位,應等同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所屬人員,亦負有保密之義務。 三、至於違反保密義務所應負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悉依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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