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4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對於職務或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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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4條規定,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前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之公益法人或團體所屬人員,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所知悉或持有的秘密不能洩漏。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非公開性質。如果有人洩漏這些秘密,便違反了這項法條。為了保護電路布局的秘密,這項法條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及相關人員設立了保密的義務。這些人不得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將所知悉或持有的秘密洩漏出去。這項法條旨在確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的秘密不被揭露,保護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立法院公告106年06月27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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